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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章程:

中国铸造协会铸造材料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为中国铸造协会下设二级分支机构。英文名称Foundry Supplies Committee China Foundry Association ,是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铸造企业和社会团体及与铸造业务有关的企事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本会为社会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为:起着政府与铸造材料企业间沟通协调的桥梁作用;掌握中国铸造材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提供世界铸造材料生产的先进技术信息与交流合作;为铸造材料企业提供技术咨询、科研开发、材料购销等信息动态及相关质量鉴定工作。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及中国铸造协会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国铸造协会主管部门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大连。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积极促进铸造材料行业按照经济合理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改造。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利于振兴铸造材料行业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及调整改造的方针政策建议。
2、开展对全行业技术经济资料的收集和调查整理工作,积极为政府制定行业规划提出建议。
3、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开展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进行诊断和指导,并组织攻关活动。
4、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国际展览,展销活动,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5、贯彻国家标准,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提出行业内部技术和业务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6、组织行业职工培训工作,和行业间职工的交流工作。
7、协调和促进企业间的经济合作和技术合作。为促进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服务。
8、与国外或地区同行业及对口组织开展经济、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9、积极促进本行业的进出口业务,在对外出口、引进技术方面,促进企业形成统一立场,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促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
10、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有利于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取得批准或登记文件;并承认本会章程,愿履行章程规定义务并按时缴纳会费的单位,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成为本会会员;地方铸造协会或行业组织的成员单位;铸造材料生产厂;铸造材料交易场所;铸造信息咨询单位;经营与铸造材料有关的企业或单位;有铸造专业的科研、设计和教学单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铸造材料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企业经营无不良记录;
(5) 根据开展活动需要,可吸收特邀会员。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交秘书处备案;
(3) 经秘书长签字同意后,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缴纳会费后即为本会会员;
(4) 由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 参加本会活动;
(3)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 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掌握的科研成果、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基本情况有关资料;
(6)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所委托的各项工作;
(7) 每年定期向本会报送规定格式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

第四章 委员会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产生委员;
(3) 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和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代表大会须有2/3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表决半数以上方能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代表大会通过,但是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企业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定期向委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下发。


中国铸造协会铸造材料专业委员会会费缴纳办法

一 . 会费:
凡参加中国铸造协会铸造材料专业委员会的会员,须按时缴纳会费,用作本会经费开支。会员退会不退会费。中国铸造协会会员免收会费。

二 . 会费标准:
(1) 新入会的单位会员,入会须缴纳入会费1000元。
(2) 会费每两年收取一次收费标准为500元/年。
(3) 新入会不足一年的单位会员,按一年收费。

三 . 缴纳时间:
单位会员要在换届后的一个月内将本届会费交到秘书处。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在批准后的二个月内将本届会费及入会费交到本会秘书处。

中国铸造协会铸造材料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 . 经费来源
根据中国铸造协会铸造材料专业委员会章程第五章执行。

二 . 经费的使用
1. 本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秘书处召开的各种会议的会议费用开支;
2. 本会办公费用及办公设备的添置和维修费用;
3. 印刷出版刊物及交流资料的费用;
4. 本会约聘及有关人员的津贴、奖金、补贴及福利等费用开支;
5. 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活动费用;
6. 表扬、奖励本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费用;
7. 其他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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